患者服务

医保政策

    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宣传

    

就我市参保人来讲,在重庆市以外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后就医,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解决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“跑腿和垫支”的问题。我市参保人员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,在备案期间回重庆就医可正常结算。

     

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,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(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医保目录),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、支付比例、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政策。

 

 

 

精神疾病《特病办理流程》


 

 

报销政策

按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(渝人社发〔2017〕201号文件规定),我市精神病患者住院按单病种结算,标准如下:1、城镇职工医保:医保中心每人每日支付206.1元(179*90%+54)。2、居民医保一档:医保中心每人每日支付121.6元(169*40%+54);居民医保二档:医保中心每人每日支付130.05元(169*45%+54)。3、异地医保:按重庆市相关诊疗项目付费,按所在地(缴医疗保险费的地方)医保政策报销。 门诊特病:1、城镇职工医保:按每一自然年度(1月1日至12月31日)缴满特病“门坎费”880元后,按80%比例报销药费。2、居民医保:无特病门坎费,每年只报销1000元(报完后自费)。